返回第1036章,埃尔津詹协议(第3/3页)  大明镇海王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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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斯曼帝国割让南高加索地区给大明同时承认大明对该地区的统治权在和大明的边境线一百里范围内不得驻扎军队。
    同时割让的还有位于爱琴海内的几个岛屿并且以后大明船只通行博斯普鲁思海峡、马尔马拉海都不需要缴纳税赋也不需要受到奥斯曼帝国的限制。
    奥斯曼帝国作为战败国和挑起战争的一方奥斯曼帝国向大明帝国这边赔偿一亿两白银因为奥斯曼帝国没有足够的财富来一次性支付所以采用了分期付款的方式。
    首期支付的金额为四千万两白银大明这边愿意接受相关贵重物的折算支付的时间必须在弘治十六年八月一日之前完成。
    剩下的六千万两白银则是采用分期三十年的方式连本带息总计需要再支付一点五亿白银给大明每年的八月初一之前必须支付五百万两白银或同等价值的财物。
    《埃尔津詹城协议》一签订在第一时间内就迅速的传播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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